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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直属并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层次教学任务、继续教育任务的学院及教学部。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简称“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确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党组织委员,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视议题需要,可邀请不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列席会议。如与议题相关,所属各支部书记可列席会议。

讨论下属单位或群团组织的重大问题,可要求相关单位或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研究决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决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举措,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做好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四)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研究落实党组织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的要求。

(五)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党员处理和处分的事项,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意见和措施。

(六)讨论批准党支部书记、学院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免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建议方案,报党委组织部。讨论决定系(教研室)主任及副主任、学院下属研究所及科研中心等单位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讨论决定学院党组织表彰奖励事项。研究提出院级其他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授予方案以及向学校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建议方案,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八)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具体事项包括:

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招生、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等的重要规划,重点把握好事关办学方向的问题;

重大改革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有关人才引进和招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等级调整、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和等级调整等的制度、方案以及相关标准和条件;

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考核评价等事项。

(九)研究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研究加强统战工作。

(十)需要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党组织成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提出,由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确定。

对有关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书记、院长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干部任免由书记、院长沟通酝酿并形成方案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  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会议议题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应参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半天送达参会人员。当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临时增加。禁止临时增加干部任免议题。

第八条  与会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好调查研究。讨论时应发扬民主、一事一议,书记末位表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需要形成决议的,由会议主持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形成决议。

第九条  会议以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的,到会的委员有表决权,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应在会议参加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个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讨论决定或讨论提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时,若候选对象较多,可采取一轮或多轮投票、取简单多数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讨论中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明显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校党委请示。

第十条  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形成的纪要或决定事项由书记签发,记录、纪要、决定事项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明确不宜公开的不在此列。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讨论干部、人事、奖惩等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议题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会议服务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传达。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的书记、委员负责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会议所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更改的,须经集体再次讨论并作出更改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决定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校党委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校二级党组织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以及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

第十九条  对因不遵守本规则或执行本规则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规依纪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