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办好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创客空间,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带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师创客空间的职能
第二条创新创业学院(简称学院)是教师创客空间(简称空间)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空间着力搭建校企产学研合作平台,建立教育、科技、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定期会商联动机制,加强高校科研创新相关政策、规划和改革措施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
第四条协助推进学校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组织和指导教师团队科研成果推广展示洽谈交易等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搭建科研创新信息对接平台,系统收集整理全校科研信息、人才、团队、成果等创新资源,促进科研创新供需双方的有效交流与对接。
第五条为入孵团队免费提供物理空间,同时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财税、融资渠道、信息和水电网络等有偿服务。
第三章 入孵项目从事领域和人员
第六条入孵项目所在行业不限,主要从事的领域以大农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与节能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农业产业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产业等为主。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教师创客空间:
(一)入驻项目负责人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允许学校教师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学校教师创客空间兼职。担任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创业的,按上级文件精神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3年期限内在岗创业。
(三)入驻项目形式可以为正式注册的公司,也可以是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科研项目。
(四)入驻项目团队成员必须包括我校在校大学生,带动在校生共同创业就业。
第八条入孵项目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学院签定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学院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批准程序
第九条申请入园孵化的项目向学院递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孵审批表》;
(二)《创业计划书》;
(三)《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可选);
(四)《科技技术查新报告》(可选);
(五)《创业者个人简历》;
第十条受理
学院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并登记在册。
第十一条审批
在受理入驻申请后,学院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项目合适者直接入园孵化。
第十二条入驻
获得审批后的团队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进驻教师创客空间。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项目入孵期为6个月-2年。6个月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则劝退。
第十四条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及融资需求等方面。
第十五条评估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第一年度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入孵项目,予以提醒;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项目,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 优惠政策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孵化项目在入驻后的权利和义务:
免费接受孵化器短期或中期创业培训,免费参加孵化器组织的各类交流活动,按《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获得导师资源与服务;项目在教师创客空间孵化期间获得融资,孵化器收取总投资额的5%作为管理服务费。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项目,学院有权终止孵化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不履行创业种子资金合同或违反创业种子资金合同;
(六)未能在孵化器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七)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八)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根据实际情况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入孵项目延长孵化、终止孵化
第十九条在孵项目孵化期原则上为6个月至2年,2年后孵化器根据评估出孵,对于需延长孵化期的项目,申请批准后才可继续孵化。
第二十条经孵化培育毕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需谋求更大发展的,可由孵化器向天河区或广州市相关的创业加速器推荐入园。
第二十一条孵化期内,项目可向孵化器提出申请,提前终止孵化,退出孵化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