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工作队伍建设,促进就业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提高服务质量,调动全院师生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群策群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毕业班主任、毕业生导师、毕业生个人,以及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效帮助且贡献突出的学院师生。
第三条就业工作奖包括就业积极先进班集体奖、考研先进班集体奖、就业工作优秀班主任奖、基层就业奖等四项。
第四条学院就业工作考评奖励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五条就业优秀班集体奖评选条件
就业积极班集体:截至6月15日,落实率(就业、升学人数除以毕业人数)大于或等于80%的班级;
就业先进班集体:截至7月31日,落实率(就业、升学人数除以毕业人数)大于或等于92%的班。
以上两项不重复获得。
第六条“考研先进班主任”评选条件
所带班级升学率大于或等于35%的班主任。
第七条“就业工作优秀班主任”评选条件
截至7月31日,所带班级总体落实率(就业、升学人数除以毕业人数)前五名且超过92%的班主任。
第八条毕业生“基层就业奖”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以应届身份参加基层项目(三支一扶、村官、西部计划、山区志愿者等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的毕业生。
第九条奖励办法
(一)就业积极班集体奖:1000元/班;
(二)就业先进班集体奖:2000元/班;
(三)考研先进班主任:奖励1000元/班主任;
(四)就业工作优秀班主任:奖励1000元/人;
(五)毕业生“基层就业奖”:由学校奖励3000元/人。
人文与法学学院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