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华农党发〔2023〕40号,附件1)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院2024-2025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读预科生、本科生。
二、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三个等级: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具体说明参考《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三章内容。
三、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2024年9月22日前)
各学院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年级学生监督小组”及“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开展家庭经济信息审核工作相关培训。
(二)个人申请及班级公示(2024年9月21日至25日)
学生自愿向“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提交《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并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附件3)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相关佐证材料。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在班级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复核,相关公示过程需留痕,截图公示信息交至各年级指定邮箱。名单无异议后,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至年级辅导员,申请认定的学生登录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工作系统门户http://xgxt.scau.edu.cn/#/login,点击“事务大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进行申请。
(三)学院审核(2024年9月25日至10月8日)
年级辅导员对学生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年级辅导员审核完后提交学院副书记。
年级学生监督小组在年级审核期间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学院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本年级师生公布监督情况。
(四)学校审批(2024年10月8日—10月28日)
1.初审。学工部组织学院以交叉审核形式对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
2.初次认定与学院公示。学工部将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初步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各学院将初次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3日。
3.学校审批。学院公示无误后,学工部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4.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审批后,学工部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材料报送
1.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由【班主任、2024-2025学年度任职的班长、团支书及其他7名学生代表】一共10人组成。各班班长以word文档形式按照上述顺序填写并将文档命名为【年级+班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名单】于【9月22日晚上20:00之前】发送至各年级指定邮箱。
21、22级: 3655118255@qq.com
23、24级: 2498216875@qq.com
2. 各班生委经公示无异后于【9月26日18:00之前】将学生电子版家庭经济材料【命名为年级+专业+班级】交至上述各年级指定邮箱,纸质版材料提交时间待定。
3.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在班级公示3日无异议后,截图公示信息以JPG格式【命名为年级+专业+班级+公示信息】于【9月27日12:00】交至上述各年级指定邮箱
五、工作要求
1. 各学院要坚持实事求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精准。同时,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2.学校和学院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将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说明
1.2024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专项资助申请资格将依据本次认定结果确定。
2. 202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将参照此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
3.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科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其助学金资格不等同于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需申请202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须按照普通同学标准,在2024-2025学年秋季或春季学期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或特别困难等级。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各年级辅导员沟通联系。
人文与法学学院
2024年9月20日
附件4: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说明(2023.9).docx
附件5: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操作-学生端.docx
初审:施煜
复审:程夏敏
终审:肖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