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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文与法学学院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实施细则

    提交时间2025-08-30 22:31: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健全岗位聘任机制,根据《华南农业大学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办法》(华南农办〔2025〕4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实行审核制。按学术学位、专业学位进行分类选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首次申请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教师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选聘条件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二)遵守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和良好的立德树人意识,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未因违反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学术规范等受到学校党纪政纪处分。

    (三)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6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与学校签订人才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并且年龄35周岁以下(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下同)。人文社科类中级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大于35周岁者,近4年须发表A类论文1篇或者发表B类论文2篇,且主持科研项目,实际可支配经费5万元。

    (六)近4年为研究生授课年均8学时。

    第四条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科研项目、经费及成果要求:

    (一)科研项目。近4年主持B类以上科研项目。

    (二)实际可支配经费要求。人文社科类2万元以上。

    (三)成果要求。发表1篇以上论文或出版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条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科研项目、经费及成果要求:

    (一)科研项目。近4年参与应用型科研项目1项。

    (二)成果要求。有一线科研实践、工程实践或经营管理实践的经历和经验,有产学研合作项目或成果1项,应为所指导的研究生提供校外实践基地或平台。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获得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一)两院院士直接获得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二)根据学校人才合同约定可直接获得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人才。

    (三)符合第三条基本条件的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可直接获得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四)符合第三条基本条件的现任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可直接获得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五)符合第三条基本条件,且近4年发表T1类论文,或获T1类科研成果,或主持T2类科研成果。

    第七条科研项目、成果认定按《华南农业大学学术业绩评价体系(试行)》规定执行;人文社科类论文类别按《华南农业大学文科专业学术论文(论著)评价方案(试行)》规定执行。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发表论文的第一单位必须为华南农业大学。校外调入人员首次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项目、成果、论文不受第一单位规定的限制。除T1类论文可计算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并列第一作者和排名最后的3名通讯作者外,其他类别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只计算排名第一的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只计算排名最后的通讯作者。出版的学术专著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


    第三章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选聘程序

    第八条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招生专业所属学院提交申请材料,跨学院申请者须经人事关系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

    (二)师德师风考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政治把关,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立德树人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做出书面意见;双肩挑人员由所属学院党组织进行考察。

    (三)学院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讨论审议、投票表决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名单。

    (四)公示备案。获得导师岗位资格名单须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校外单位硕士生导师人事关系调进学校时,按本办法申请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学校人才合同有条款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学术关系保留在本校的校外人员(指本校人员经由上级组织安排到校外单位工作,其人事关系调离本校,但仍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项目、成果奖励及发表学术论文等),经招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可按校内人员申请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按二级学科选聘;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按领域选聘,如未区分领域,则按类别选聘。获得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者,可同时获得相同二级学科的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获得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者,可同时获得相同领域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原则上只能在1个一级学科申请,如该一级学科下设二级学科,则在该一级学科下不得超过2个二级学科申请。根据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需要,可提出跨一级学科申请,且跨一级学科须为学理相关。跨一级学科申请者,须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所跨学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且最多只能在2个一级学科下各1个专业申请。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原则上只能在1个类别申请,如该类别下设领域,则在该类别下不得超过2个领域申请。根据交叉人才培养需要,可提出跨类别申请,且跨类别须为学理相关。跨类别申请者,须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所跨类别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且最多只能在2个类别下各1个领域申请。


    第四章硕士生导师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首次获得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者,须在任职一年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导师岗前培训。硕士生导师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学院组织的导师在岗培训。

    第十三条新引进人才按学校人才合同约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期限与人才合同聘期一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导师岗位资格。

    第十四条实行负面清单制。硕士生导师须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严守师德底线,存在《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华农党发〔202324号)第六条“负面清单”规定的16种情形之一,受到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院提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制招生名额3年、停止招生资格2年以上直至撤销导师岗位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院每四年对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进行周期性核验,并将结果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两院院士免核验。

    (一)核验标准。核验内容为近4年研究生授课学时数、实际可支配经费、研究生培养质量。近4年研究生授课学时数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导出数据为准,参照第三条(六)执行;实际可支配经费由各学院结合导师选聘条件进行核验;研究生培养质量核验标准按照核验周期内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初次不通过人次(指除初次送审直接通过以外的其他送审结果,即送审不通过、分委会重审、加送等)累计超过2人次(不含2人次)的为不合格。

    (二)整改与复评。核验不合格者进入两年整改期,整改期间,暂停招收硕士研究生。整改期满按上述条件复评,复评达标恢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恢复资格后第2年起继续进入周期性核验;复评不达标者撤销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所指导研究生须转导师或增加第二导师直至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对各学院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如学院报送的导师岗位资格名单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学校将扣减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涉及弄虚作假的教师四年内不得申请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


    第五章硕士生导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招生基本资格见附件1)。获得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者,有权参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管理和制度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招生资格审核后,有权按管理规定招收和指导培养相关专业领域的硕士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完成相关科研工作,审核、决定或批准培养、学位申请全过程的重要事务,对取得的知识产权及成果按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八条硕士生导师应模范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规定,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规范使用“硕士生导师”称谓,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践培养,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按照学术规范要求培养合格的研究生。因年龄问题不能继续招生时,须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硕士生至其完成学业。未经学院同意,具有招生资格但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拒绝招生,拒不承担硕士生教学培养任务时,经学院提议可暂停其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连续5年拒绝招生时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第六章研究生第二导师资格选聘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硕士生第二导师岗位聘任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获聘者取得第二导师资格,聘期四年,聘任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续聘。未续聘者暂停配备为研究生第二导师,但可继续培养已配备的硕士生至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基本条件

    (一)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二)遵纪守法,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和良好的立德树人意识,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未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不端、违反师德师风、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学校党纪政纪处分。

    (三)申请学术硕士生第二导师的,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第二导师的,需熟悉本行业现状和进展,有一线科研实践、经营管理实践的经历和经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申请聘任年龄不超过56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配备为研究生第二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

    第二十一条申请硕士生第二导师的职称、学位、职务、科研成果要求

    (一)学术硕士生第二导师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

    2.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以上发表论文,并参与过B级以上科研项目。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第二导师

    1.专业学位硕士生第二导师原则上由兼职实务导师担任。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技术职称满3年,或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3.能及时介绍所从事的学科、行业领域中的最新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能为教学质量的提高、学科的发展、实验室的建设等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聘任程序

    (一)申请者向各学位点提交《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第二导师聘任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科研、教学副院长初审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确定聘任人选。

    (二)学院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如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相应条款执行;“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数;涉及年龄表述的“不超过”均不含本数;“近4年”的时间范围为申请当年前一年的1231日向前推四年至11日。“实际可支配经费”统计日期为申请(核验)当年前一年的1231日。

    第二十四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必须配备校外第二导师;第一导师为校内人员的全日制硕士生如配备第二导师,则第二导师须为校外行业导师;第一导师为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单位的校外人员的全日制硕士生,招生学院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为其配备校内第二导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文与法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人文与法学学院硕士生导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如与《华南农业大学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办法》有冲突之处,以学校文件为准。

    附件1:人文与法学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基本资格审核要求

    一、招生基本条件

    (一)获得我院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延迟退休者招生年龄不超过62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且能带满一届毕业生;与学校签订人才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指导的在读硕士生人数应在学校规定的限额内,超过招生指标分配办法规定的招生上限者应暂停招生。

    二、跨学科招生要求

    申请跨学科招生基本资格,须满足以下要求,如更换学科,须重新申请审核:

    (一)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1个一级学科提出学术学位硕士生招生申请。如该一级学科下设二级学科,则在该一级学科下不得超过2个二级学科招生。根据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需要,可提出跨一级学科招生申请,且跨一级学科须为学理相关。申请跨一级学科招生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所跨学院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跨学科招生。跨一级学科招生的导师,最多只能在2个一级学科招生,且每个一级学科只能在1个专业招生。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1个类别提出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申请。如该类别下设领域,则在该类别下不得超过2个领域招生。根据交叉人才培养需要,可提出跨类别招生申请,且跨类别须为学理相关。申请跨类别招生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所跨类别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跨类别招生。跨类别招生的导师,最多只能在2个类别招生,且每个类别只能在1个领域招生。

    三、负面清单

    招生当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硕士研究生(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1-3年,具体处理情况由人文与法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招生前一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但未受本办法处理的,招生资格审核时应当关联上一年的处分:

    (一)存在《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华农党发〔2023〕24号)第六条“负面清单”规定的16种情形之一,受到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处分。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导师职责,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

    (四)学校在岗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

    (五)近4年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教育厅、学校抽检中有“不合格”“有问题论文”等情况。

    (六)未按要求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

    (七)指导的研究生由于师生关系紧张导致退学、转导师,超长延期、进入重点审核名单比例过高的,具体情况由招生学院确定。

    (八)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核验不合格处于整改期间。

    (九)导师资格周期性核验或招生资格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十)博士生导师因有负面清单情形而被暂停招生资格时,硕士生招生资格同时暂停。

    (十一)不参加导师培训,经劝诫后仍不改正。

    (十二)不配合导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经劝诫后仍不改正。

    (十三)导师在招生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初审:丘沐梓

    复审:肖蕙

    终审:陈晓东

    作者:人文与法学学院   来源:人文与法学学院   人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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