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集体经济形态在历史演变中因其资产形成过程、经营体制等差异而形成多 种类型。跟农村集体经济并存的城镇集体经济形态存在区域性差异,各有发展特点及实践 逻辑,但其组织形态及运行处于“非城非乡”“亦城亦乡”的尴尬境地,是否属于《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法》调整范围或者列为其他法律调整对象,存在认识困惑,亟待探究城镇集体经济 发展法律调整及其改制法治保障或引领问题。城镇集体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所有权均由《民 法典》确认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两种集体所有权制度既有关联性又差异明显。 然而,《民法典》及相关立法就如何调整城镇集体所有权未予足够重视,对城镇集体所有权 权能及运行机制的规范简略,导致其适用性暨实操性不强——特别需要关注“村改居”社区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法律调整。聚焦新发展视域下的城镇集体经济形态,结合对《民 法典》相关条款及配套立法的适用性阐释,助推解决城镇集体经济创新发展法治保障难题。 鉴于现行立法对城镇集体经济形态调整不足,既要激活城镇集体所有权制度,也要立足现实 协调完善配套立法。由政策指引到法治保障,运用法治的思维方式,针对其创新转型发展中 的突出问题,构塑城镇集体经济形态及其组织运行规范。
关键词:新型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形态;转型发展;法治引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