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结构制度导致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分配失衡,农民(集体)利益分享不足源于产权制度阙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实现共同富裕,重在破除制度障碍,彰显《民法典》平等原则与“同地同权”目标。集体土地开发权是通过改变集体土地用途、提高其利用强度或集约化程度,通过开发利用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民法典》平等原则所蕴含的集体土地开发权在实践中形成由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共享的法权格局,合乎历史与现实逻辑且凸显特别的制度价值。集体土地开发权当可嵌入城乡二元结构之土地法权形态,并赋予促进共同富裕的预期。相关立法创制应依循《民法典》平等价值理念,破除思维禁锢及制度藩篱,聚焦于强化农民土地财产利益保障,构建公私兼顾利益共享的机制。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共同富裕的语境中,期待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及耕地保护等立法对集体土地开发权予以明确表达,并配套完善其实现和保障机制。
关键词:集体土地开发权;用益物权;正当性;立法表达;

